為貫徹執行《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83號,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規范廣東省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行為,根據《條例》及相關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稱融資擔保,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、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;所稱融資擔保公司,是指依法設立、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。
二、自《條例》施行之日起,未經[依法]依法批準,轄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,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“融資擔保”字樣,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三、未取得批準,擅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單位和個人,應按照《條例》及相關規定,向監管部門提交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申請,或立刻停止經營融資擔保業務。對不予改正的單位和個人,省金融辦將依法予以處罰。
四、自《條例》施行之日起,融資擔保公司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按照《條例》相關規定執行;《條例》未明確的設立條件、經營規則及審批程序,仍按照《廣東省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〉實施細則》列明的規定執行。
五、自《條例》施行之日起,轄內融資擔保公司應按照《條例》經營規則進行合規經營,不符合《條例》經營規則的機構,應自通告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調整。逾期仍未按《條例》要求合規經營的機構,省金融辦將依法予以處罰。
六、本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,有效期一年。
特此通告。
省金融辦
2018年2月9日